来源:江苏新闻
南京一名求职者
三年内
相继入职7家用人单位后又迅速离职
然后通过报警、仲裁、起诉等各种方式
要求7家用人单位支付
远超过他工资报酬的工伤待遇、
经济赔偿金、补偿金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于2018年至2021年,先后入职7家用人单位,其中6家为饮品店等小微企业,
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均较短,最短3天最长24天,平均11天
。
张某与7家用人单位均发生劳动争议,
除主动报警,申请劳动仲裁外,还提起一审诉讼案件7件,
上诉、再审案件4件,张某在诉讼中索赔项目多、金额大。
其中,在某公司实际工作3天,诉求工伤待遇、劳动赔偿金等共计16万5千元;在某茶饮店实际工作7天,诉求工伤待遇、停工留职金等共计18万6360元。
“七家用人单位之间没有任何关联,但是在案件的抗辩中都提到一个问题,张某存在劳动‘碰瓷’嫌疑,并提供线索。”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骆菊杰介绍。
多家用人单位辩称:
并非主动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他严重违反公司考勤制度,没有履行劳动合同意愿,另外存在故意受伤索要工伤待遇的嫌疑
。
法院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线索进行审慎调查,“张某在主观方面和一般劳动者不同的是,他不是希望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通过努力工作获得劳动报酬。而是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选取用工不规范的小微企业,谋取远远超过劳动报酬的经济利益。”骆菊杰表示。
根据张某众多诉讼行为反映的特点等相关情况,法院认为,
张某滥用诉讼权利,构成恶意诉讼
。
“劳动者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劳动争议,但是应当秉承一个善意诚信原则,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张某在本案中,主观上存在恶意,构成滥用权利,
最后法院认定他滥用权利恶意诉讼,驳回了劳动报酬之外的其他诉讼请求
。”骆菊杰说。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二审,今年2月16日,南京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碰瓷”不受法律保护
“劳动碰瓷”者之所以有机可乘,跟一些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用工不规范有关,让“碰瓷”者有了漏洞可钻。因此用人单位应加强用工规范意识,这不仅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保护用人单位自身权益;另外劳动者应爱岗敬业,诚信劳动,不得滥用权利,谋取不当利益。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
|陈渝娜 史铭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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