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邢涛
来源:GPLP犀牛财经(ID:gplpcn)
长城影视(002071.SZ)最近发布公告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万向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向信托”)与长城影视及其控股股东长城集团、长城影视实控人赵锐勇的金融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万向信托就判决结果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6年,长城集团向万向信托申请融资,双方签订《信托贷款合同》,期限为24个月,年利率为8.6%。同时,长城影视、赵锐勇和万向信托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担保责任。
《贷款合同》第23.6条约定:“借款人如发生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或未按期足额支付贷款利息或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等违约情形,借款人同意合同第5条项下各笔信托贷款的利率标准统一调整为24%/年,并追溯至各笔信托贷款发放之日重新计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统一调整后的利率标准补足各笔信托贷款利息并按照统一调整后的利率标准支付罚息、复利、违约金等。”
然而,长城集团支付了前7期利息,未能按约偿付贷款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因此借款期内的所有利息都要按照24%来计算。这意味着1.5亿元的借款,长城集团需要支付利息7200万元,扣除已支付利息2258.38万元,还需要支付利息4941.62万元。此外,还需要支付按照24%利率计算的罚息、复利128.22万元和律师费45万元。
杭州中院认为,长城集团作为长城影视的控股股东,长城影视对该笔借款提供的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但万向信托与长城影视签订《保证合同》时并未审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涉及的担保实际也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故该《保证合同》应认定无效。
对于万向信托要求的担保责任,杭州中院只对赵锐勇的部分表示支持,驳回了长城影视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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