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 有人动了你的快递!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晗阳
网购万元苹果手机却收到一盒酸奶,近日,安徽合肥刘女士的遭遇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除了质疑苹果官方网站未按规定发放商品之外,有关网购商品的交付时间、交付标准以及商品交付前后,其丢失、毁损风险的承担是如何分配的,亦成为了诸多网友关心的焦点。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购已经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购物渠道。据百度去年发布的《2020年百度3·15搜索大数据报告》显示,网民搜索维权相关的内容同比大涨19%,其中网络购物以及金融服务成为消费侵权的重灾区。今年正式生效的民法典顺应时代背景,首次针对网购中涉及到的“合同成立”“商品交付”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规定。结合本事件以及本报法治热线接到的相关网购维权投诉,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璞建议,消费者在签收贵重商品时,最好在快递员在场的条件下当面检验并签收,实在无法当面签收的,建议制作开箱视频。
事件回顾
网购万元苹果手机到手变成一盒酸奶
近日,安徽合肥的刘女士通过媒体分享了自己的遭遇。刘女士表示,2月16日,自己以10099元的价款在苹果官方网站购买了一部iPhone 12 Pro Max型号的手机。两天后,刘女士接到EMS快递员的电话,称包裹已经送达刘女士所在的小区。不过,由于自己正在上班不在住处,刘女士与快递员沟通后,同意让快递员先把包裹存放在小区的快递柜当中,她表示,平常也是通过这种方式收取快递,应该不会出什么问题。
当天晚上9点回到住处后,刘女士从快递柜取出包裹。没有想到的是,包裹中价值万元的苹果手机不翼而飞,取而代之的则是一盒苹果口味的牛奶饮料。刘女士称,拿到包裹时,其外包装并没有拆开的痕迹,不过检查包裹内部,能够明显看到固定商品的固定条遭到外力拉扯的痕迹。事发后,刘女士第一时间联系EMS热线和苹果公司客服反映情况,并前往当地派出所报案。
作为涉事包裹寄送的最后一站,合肥云谷路揽投部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我们身正不怕影子斜,一直积极配合警方和总部的调查,他们已经判定这件事与快递无关。警方告诉我们,现在手机已经被激活使用了,手机定位显示是在北京,是苹果公司出现的问题,也就是快递源头的问题,与我们快递是没关系的,现在等待进一步的调查结果。”
3月1日,合肥市警方发布通报,经过多方走访和细致研判,办案民警已将犯罪嫌疑人龚某某控制。原来,2月6日到2月18日期间,龚某某经他人介绍,于合肥、上海两地往返运输货物,在此期间,龚某某趁机打开寄送给刘女士的包裹,实施盗窃。为了防止被发现,龚某某将平时喝的牛奶饮料放入原本装手机的包裹当中。当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律师答疑
手机被掉包 刘女士能否向快递公司索赔
网络购物已经成为公众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不过,人们在享受网络购物诸多福利的同时,也会遇到商品损毁甚至商品灭失的情况,让愉快的买买买变成一次令人烦恼的维权拉锯战。由此,结合刘女士“万元购买苹果手机被掉包为酸奶”的遭遇,记者采访了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璞。
王文璞表示,针对一般快件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毁损或者灭失等情形,首先需要厘清标的物风险转移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也就是说,法律在对于风险转移这一事项进行了一般性规定的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点。
“网购情形中,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王文璞说,“但是,依据主流电商平台的交易规则及交易习惯,较为普遍地存在将风险转移时间与签收交付时间分离的状态。不少第三方平台在与入驻商家合作时,会通过‘当事人约定’对于标的物风险转移进行特殊规定。”
经记者查阅,“淘宝网/天猫”“京东”等均明文规定:“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收货人签收商品后由卖家转移给收货人”,而亚马逊则规定:“客户自亚马逊购买商品的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自货物离开配送中心后转移给客户。”具体到本事件,EMS的“用户须知”中并未就商品的风险转移作出明确约束,仅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进行了列举,其中邮件中途丢失并未在其免责范围当中。
“依据警方通报,本案嫌疑人系运送货物的驾驶员,但依据现有信息,该驾驶员是否系快递公司职员,亦或是与快递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第三方外包人员,目前还不能确定。”王文璞说,“排除本案系刑事案件这一导致案件性质变化、适用法律变化的情形外,在民事法律体系下,刘女士可以向快递公司主张赔偿责任,但刘女士应当举证其在拆封时并未自行调包,并且可能需要请求本案发货方证明包裹交付快递公司时确实为苹果手机。”
无法收快递 投递到快递柜算不算签收
作为解决快递配送“最后一公里”的有效方案,小区中各式各样的快递柜贡献着实不小。本事件中,快递员向刘女士表示将把包裹投递到快递柜中,刘女士未验货即表示同意而最后拿到包裹,这是否代表其已就案涉包裹完成了签收呢?
王文璞表示,2019年修订通过的《快递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因此,刘女士有权当面签收快递。
“但是,如果刘女士已经明确表示同意将包裹放在快递柜中,则可以视为是刘女士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因此能够认为刘女士认可以代收点为其代收了包裹,但不等于刘女士对于所购买物品品质、质量均无异议。”王文璞说,“实际上,快递柜、快递自提点等末端服务设施确实可以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便捷服务方式,但应当以收件人同意为前提。”
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或损失,王文璞建议,广大消费者在签收生鲜、鲜活及其他需要冷冻、冷藏方式保存的食品、药品时,最好同快递配送员一同当面签收,签收时应当注意包裹是否采用了冷冻及冷藏方式保管,否则应当拒绝签收;签收贵重物品、易碎物品时,建议在检查包裹外包装完好后再当面签收,确实不能当面签收的,建议制作开箱视频。
寄件有风险 消费者如何精准“避雷”
在物流网络遍布全国的当下,除了签收商品,消费者在寄送物品时,亦有可能面临各种意外情况。例如,寄件人寄出的物品于中途损毁、灭失的情况下,寄件人起诉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快递公司援引“快递运单合同”中有关内容,主张寄件人未保价,则按照数倍运费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实际损失。但如果寄件人寄送的是贵重物品,数倍运费的赔偿款远远低于寄送物品的价值,由此而形成的纠纷经常见诸于报端。
对此,王文璞表示,应分析快递公司提供的“快递运单合同”的性质。首先,该类型的条款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所称的“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
“从内容来看,该类条款的目的在于,在发货人未保价,快递内容物毁损、灭失,且快递内容物价值高于数倍运费这一情形下,减少快递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王文璞说,“因此,该条款是否‘于法有据’的关键在于,快递公司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提示发货人注意该条款所载内容。”这意味着,如果快递公司严格、妥善地尽到了法律规定的说明提醒义务,那么未保价寄物的寄件人只能接受数倍运费的赔偿,反之,快递公司则需全额承担寄件人的实际损失。
根据《邮政法》及《快递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王文璞建议,寄件人寄发贵重物品时,在快递运单中应尽可能详尽地注明所邮寄物品的名称、型号、数量等,并进行保价。“此外,寄件人还可以当面监督快递员按要求包裹封存相应物品,必要时提前拍照留下证据,以防中途物品遭到掉包。”王文璞补充道。
案例链接
案例一未保价寄送显示屏 快递只赔7倍运费
2020年11月18日,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2020年年初,小张在京东商城购买了一台价格为6479元的超高清电脑显示屏。快递到家后,小张却发现这台显示屏和商家当初描述的大不一样,并不是自己想要的升级款,便立即向商家提出退货退款的要求。经过一番沟通,商家同意退货,并且向小张提供了退货的接收地址。
第二天,小张通过家附近的顺丰快递寄送站寄送了该显示屏,并支付运费40元。然而,显示器在运输过程中遭到了损毁,屏幕呈现网状破裂,商家表示拒绝接收该显示屏。小张认为,自己寄单的时候显示屏还是完好的,是顺丰公司摔坏了货物,应该赔偿自己全部损失。顺丰公司则认为,小张寄件时未进行保价,物品未保价时损毁,只能赔偿7倍运费即280元。小张与顺丰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顺丰公司赔偿自己6478元。
一审法院认定,小张就涉案货物未进行保价,也未声明价值,其主张按照销售价格进行赔偿,于法无据。依据顺丰公司电子运单契约条款中“未保价货物赔偿”的约定,顺丰公司应按运费的7倍即280元进行赔偿。小张不服该判决,向上海第一中院提起上诉。上海第一中院认为,顺丰公司在庭审中提供了公证书,记载了自己微信公众号中下单的整个过程,以证明顺丰公司就赔偿问题已作出明确说明且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提示义务,而小张尽管声称下单时系统未出现相关内容,但未就此予以证明,因此顺丰公司按限额进行赔偿并无不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寄送手机被掉包 快递不担责
2016年5月24日,寄件人刘先生通过申通快递邮寄了一台OPPOR9手机,价值为2429元,由快递员当面验货打包,确认为OPPOR9手机。刘先生表示,当时快递公司承诺保丢不保损,如果快件丢失,公司全额赔偿,如果损坏,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5月30日,快件到达深圳,结果收件人发现手机被掉包,变成一个破烂的功能手机。收件人拒收后,刘先生联系快递公司,快递公司告知刘先生,这种情况不能算丢失,只能按破损件处理,因此只赔付运费的3倍。刘先生认为,作为快件内容物的手机被掉包,明显属于“丢失”范畴,快递公司按破损件赔付运费的行为于理无据,因而将快递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提供的“网络交易截图”“与快递员沟通录音”等证据仅能证实其通过申通公司进行了快递服务,而无法证明其邮寄的确为价值2429元的OPPOR9手机,由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驳回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手机款2429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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