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基金“新东家”:内资与外资之间的抉择 - 基金网
华夏基金“新东家”:内资与外资之间的抉择 - 基金网 更新时间:2010-1-23 1:14:47 作为金融控股帝国———中信证券的掌门人,董事长王东明正要经历“忍痛割爱”的无奈选择。 此前,中信证券超期超限持有华夏基金股权,违反了监管者制定的游戏规则,这让“婆婆”很生气。这次证监会动了真格,将板子直接打在了华夏基金身上,让其停止新基金申请,并开出不足百日的“整改”期限。旋即,市场将目光再次投射到董事长王东明身上,此时的王东明仍然身兼双职。 在有限时间内,中信证券将要着手操办华夏基金的“婚事”。引人注目的是,王东明究竟要将“绣球”抛给谁?根据目前业界的猜测,包括中金公司和摩根士丹利等在内的资本大鳄,都有可能成为华夏基金未来的新股东人选。 超限持有遭遇“警示” 华夏基金是棵“摇钱树”,中信证券正是由于对其抱得过紧而接到了中国证监会的当头棒喝。 1月16日晚间,中信证券突然发布公告称,证监会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暂停华夏基金新产品的申请;如果股权在2010年4月1日前仍不能得到规范,证监会基金部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与此同时,华夏基金也发布公告称,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近期发文给华夏基金,督促规范华夏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华夏基金副总裁吴志军向记者证实:“我公司已经收到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关于督促规范华夏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函》,该函督促我司股东所持华夏基金股权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主要股东最高出资比例不超过全部出资的49%,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中方股东出资比例不受此限制”。相关法规还有,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外国合营者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目前情况是,中信证券持有华夏基金公司100%的股权,显然与49%的上限规定不符。按照监管要求,中信证券必须出售部分华夏基金股权方可达标。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并推算,中信证券对华夏基金可能出售的股权比例应在25%至51%之间。这同时意味着,华夏基金目前单一股东的格局,即将变成二元股东结构甚至多元股东结构。 “拖延战略”宣告失灵 实际上,作为内地市值最大的券商股中信证券,在对全国最大规模的基金公司华夏基金股权问题的处理上,可谓是“拖”字当头,对这块精心烹制的“肥肉”难以割舍。而监管层的对此也一直是静观其变的宽容态度。 华夏基金成立于1998年4月9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首批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原大股东是北京市国资委,该基金与中信证券旗下的中信基金曾经居于同列位置。 后来,在“拯救券商”的思路下,中信证券重组了历史包袱沉重的华夏证券,在解决了北京市政府的大难题的同时,中信证券得以用较低价格受让北京国资委所属的40.725%华夏基金的股权,从而为吞并华夏基金迈出重要一步。 从2006年7月开始,中信证券数度出手开始了一系列的连环收购,先后从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西南证券和中国科技证券成功购得华夏基金的全部股权。其中包括: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华夏基金40.725%股权,北京证券持有的20%股权,西南证券持有的35.725%股权 , 以 及 中 国 科 技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持 有 的3.55%股权。截止到2007年12月,中信证券终于大功告成,全部收购了华夏基金100%股权,累计投资为9.4亿元。 彼时,除了持有华夏基金100%全部股权外,中信证券同时还100%控股中信基金,这一状况与证监会“一参一控”的规定不相符合。2009年7月,证监会批复华夏基金和中信基金的合并,中信基金被取消基金管理资格并依法解散。中信证券当时还发布公告称,证监会要求其在6个月之内完成华夏基金股权比例的调整。 此后,尽管对华夏基金转让一事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但中信证券对实质性的转让动作却一直没有下文,在低调与沉默中将“6个月”的规定期限无声消尽。 “证监会此次暂停华夏基金新产品申请,实质上给予了中信证券1个季度的宽限期。这种举措属暂时的监管行为、中信也完全有能力在限期内完成股权转让。”国泰君安研究所金融行业分析师梁静如此评判。梁静同时指出,子公司股权问题迟早要解决,“拖”是最容易的、但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证监会将可能会采取歧视性监管政策。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相关负责人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对华夏基金股权问题的处理只是一个程序性问题,建议市场不要做夸大性解读。”这位负责人解释说,此前招商证券出让博时基金股权的时候,招商证券当时还没有上市,而对于已经上市且位居券商龙头位置的中信证券来说,更应当带头遵守相关规定。 这位负责人还进一步强调,对华夏基金股权比例的调整,是中信证券半年前已经作出的承诺,目前该项承诺已经到期,但中信证券未能如期兑现承诺。“至于到4月1日前能不能完成,这是中信证券自己的事,不是没有时间。如果在规定时间内还不能完成的话,不排除对中信证券的创新业务会带来一定影响。”共 2 页 1 [2] 下一页 末页 基金网声明:基金网转载上述内容,不表明证实其描述,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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