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基金原交易员王鹏零口供老鼠仓案被写入最高检指导案例

华夏基金原交易员王鹏零口供老鼠仓案被写入最高检指导案例

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三件指导性案例作为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发布,其中,有一例为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债券交易员王鹏零口供“老鼠仓”案。

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案例信息,王鹏在30个月的时间里,多次登录开通查询权限的账户获取其在职基金公司股票交易指令等未公开信息。其父母则通过操作他人证券账户,进行与该基金公司高度趋同的证券交易,证券交易金额共计8.7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773万余元。

最终,201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鹏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万元;判处被告人宋玲祥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9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慧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万元。对三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案例信息,澎湃新闻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找到了这宗老鼠仓案件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其实,这便是此前证监会公布过的首例零口供“老鼠仓”案。

所谓“老鼠仓”,是指在股市中,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的资金在低位建仓,等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并以此获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出,该案的要旨在于,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职务便利条件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及其近亲属从事相关证券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与未公开信息相关交易高度趋同,即使其拒不供述未公开信息传递过程等犯罪事实,但其他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明利用未公开信息犯罪的完整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的,可以依法认定犯罪事实。

30个月710次登录账号获取股票交易指令

根据案例信息,被告人王鹏,1983年6月28日出生于天津市和平区,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王鹏、王慧强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8年11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王鹏担任华夏基金交易管理部债券交易员。在工作期间,王鹏作为债券交易员的个人账号为6610。因工作需要,该基金公司为王鹏等债券交易员开通了恒生系统6609账号的站点权限。

自2008年7月7日起,该6609账号开通了股票交易指令查询权限,王鹏有权查询证券买卖方向、投资类别、证券代码、交易价格、成交金额、下达人等股票交易相关未公开信息;自2009年7月6日起又陆续增加了包含委托流水、证券成交回报、证券资金流水、组合证券持仓、基金资产情况等未公开信息查询权限。

2011年8月9日,因新系统启用,该基金公司交易管理部申请关闭了所有债券交易员登录6609账号的权限。

2009年3月2日至2011年8月8日期间,被告人王鹏710次登录6609账号获取该基金公司股票交易指令等未公开信息,王慧强、宋玲祥操作牛某、宋某祥、宋某珍的证券账户,同期或稍晚于该基金公司进行证券交易,与该基金公司交易指令高度趋同,证券交易金额共计8.7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773万余元。其中,王慧强交易金额9661万余元,非法获利201万余元;宋玲祥交易金额7.8亿余元,非法获利1572万余元。

2014年6月17日,王鹏在接受证监会调查时,擅自离开,后再未回华夏基金公司工作,亦未办理请假或离职手续。

趋同交易股票占比最高达97%

2015年6月5日,重庆市公安局以被告人王鹏、王慧强、宋玲祥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

根据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三个证券账户与基金公司交易指令的趋同度大多都在90%以上,具体来看:

王慧强操作牛某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牛某证券账户在2009年3月6日至2011年8月2日间,买入与华夏基金旗下股票基金产品趋同股票233只、占比93.95%,累计趋同买入成交金额9661.26万元、占比95.25%。

宋玲祥操作宋某祥、宋某珍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宋某祥证券账户在2009年3月2日至2011年8月8日期间,买入趋同股票343只、占比83.05%,累计趋同买入成交金额1.04亿余元、占比90.87%。

宋某珍证券账户在2010年5月13日至2011年8月8日,买入趋同股票183只、占比96.32%,累计趋同买入成交金额6.76亿元、占比97.03%。

另外,这三个账户交易异常频繁,明显背离3个账户在王鹏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条件前的交易习惯。从买入股数看,2009年之前每笔买入股数一般为数百股,2009年之后买入股数多为数千甚至上万股;从买卖间隔看,2009年之前买卖间隔时间多为几天甚至更久,但2009年之后买卖交易频繁,买卖间隔时间明显缩短,多为1至2天后卖出。

值得一提的是,牛某、宋某祥、宋某珍3个账户停止股票交易时间与王鹏无权查看6609账号时间即2011年8月9日高度一致。

庭审中三名被告均拒不认罪

而在法庭辩论阶段,王鹏辩称,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亦未提供信息让王慧强、宋玲祥交易股票,对王慧强、宋玲祥交易股票的事情并不知情;王慧强辩称,王鹏从未向其传递过未公开信息,王鹏到某基金公司后就不知道其还在进行证券交易;宋玲祥也辩称,没有利用王鹏的职务之便获取未公开信息,也未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但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指出,虽然三名被告人均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但在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王鹏具有获取某基金公司未公开信息的条件,王慧强、宋玲祥操作的证券账户在王鹏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条件期间的交易行为与某基金公司的股票交易指令高度趋同,且二人的交易行为与其在其他时间段的交易习惯存在重大差异,明显异常。对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二人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此外,公诉人还表示,王鹏作为基金公司的从业人员,在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后,由王慧强、宋玲祥操作他人账户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均应当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法庭经审理认为,该案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锁链,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认定王鹏、王慧强、宋玲祥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证据不足的意见不予采纳。

最高检:要加强对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出,该案的指导意义有三方面:

1。明确指控的思路和方法,全面客观补充完善证据。

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应当准确把握犯罪的主要特征和证明的基本要求,明确指控思路和方法,构建清晰明确的证明体系。对于证明体系中证明环节有缺陷的以及关键节点需要补强证据的,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主导作用,通过引导侦查取证、退回补充侦查,准确引导侦查取证方向,明确侦查取证的目的和要求,及时补充完善证据。必要时要与侦查人员直接沟通,说明案件的证明思路、证明方法以及需要补充完善的证据在证明体系中的证明价值、证明方向和证明作用。在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缺乏证明犯意联络、信息传递和利用的直接证据的情形下,应当根据指控思路,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取信息的便利条件、时间吻合程度、交易异常程度、利益关联程度、行为人专业背景等关键要素,通过引导侦查取证、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全面收集相关证据。

2。加强对间接证据的审查,根据证据反映的客观事实判断案件事实。

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形下,通过对间接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的综合判断,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依法认定案件事实,建立从间接证据证明客观事实,再从客观事实判断案件事实的完整证明体系。本案中,办案人员首先通过对三名被告人被指控犯罪时段和其他时段证券交易数据、未公开信息相关交易信息等证据,证明其交易与未公开信息的关联性、趋同度及与其平常交易习惯的差异性;通过身份关系、资金往来等证据,证明双方具备传递信息的动机和条件;通过专业背景、职业经历、接触人员等证据,证明交易行为不符合其个人能力经验;然后借助证券市场的基本规律和一般人的经验常识,对上述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判断,认定了案件事实。

3。合理排除证据矛盾,确保证明结论唯一。

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构成证明体系的间接证据应当相互衔接、相互支撑、相互印证,证据链条完整、证明结论唯一。基于经验和逻辑作出的判断结论并不必然具有唯一性,还要通过审查证据,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与指控方向相反的信息,排除其他可能性。既要审查证明体系中单一证据所包含的信息之间以及不同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又要注重审查证明体系之外的其他证据中是否存在相反信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不认罪案件中,要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和其他相反证据,综合判断上述证据中的相反信息是否会实质性阻断由各项客观事实到案件事实的判断过程、是否会削弱整个证据链条的证明效力。与证明体系存在实质矛盾并且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但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或者提出辩解,就认为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不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可以认定证明结论唯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经济金融犯罪大多属于精心准备、组织实施的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熟悉法律规定和相关行业规则,犯罪隐蔽性强、专业程度高,证据容易被隐匿、毁灭,证明犯罪难度大。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形下,要加强对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拓宽证明思路和证明方法,通过对间接证据的组织运用,构建证明体系,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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