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亿私募基金被恶意挪用钜派旗下资管机构推卸责任?
上海知名财富管理公司钜派投资集团的风控再一次被拷问。近期,钜派旗下私募产品资金被挪用一事遭曝光。
此事要从四年前说起,2016年6月,钜派旗下私募钜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成立了“钜洲智能制造2018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续期限2年、可延期1年。
在钜派理财师的推荐下,投资人周先生于2016年6月20日与钜洲资产、招商证券签订了《“钜洲智能制造2018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投资300万元,认购费3万元。其中,基金管理人是钜洲资产,基金托管人是招商证券。
三年后基金即将到期时,周先生却等来了“私募资金被挪用”的消息,300万元本金不翼而飞。
背后究竟发生了什么?私募资金流向了哪里?
9月17日,钜派方面回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称:“智能制造基金所投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已被北京朝阳警方立案,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全力侦查及追赃过程中。部分投资人就智能制造基金提起了诉讼,正在审理程序中,目前司法机关尚未作出判决。”
基金到期才知资金被挪用
周先生的委托律师,上海市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贺宽介绍:“这个私募基金一共募集了2.3亿元。” 按照合同第十一章《基金的投资》的约定,资金主要投资于广州天河明安万斛投资合伙企业,主要对标的企业卓郎智能机械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2016年6月29日,周先生收到了钜派的《资金到账确认函》。
“钜洲资产历次的公告和说明均披露,卓郎智能机械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9月完成借壳上市,周先生投资的私募基金间接持有了上市公司的股票。”贺宽表示。
2019年6月10日,钜洲资产向投资人发布公告称,2019年5月31日,明安万斛管理人北京国投明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向本基金出具《2019年退出前报告》,表示将在2019年7月28日到期之日收到投资本金及收益,并在到期之日开始清算,清算时间为期2个月进行结算收益及缴纳税费。
然而,四个月后,钜洲资产再次发来《临时信息披露公告》,原本顺利的投资爆出了问题。
《临时信息披露公告》称,在本基金募集及存续期间,明安万斛基金管理人国投明安及其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周明,通过伪造交易法律文件、投资款划款银行流水、投后管理报告、部分资金已到账的银行网页及视频,恶意挪用基金资产,并已于2019年10月20日失联。
“对上述涉嫌犯罪行为,钜洲资产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侦支队以涉嫌合同诈骗于2019年10月25日出具了《受案回执》。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钜洲资产正全力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以期逮捕周明归案,查实资金去向,追回款项。”钜洲资产称。
周先生随后寻求钜派协商无果。“实际上,基金投资款早已被周明挪用,卓郎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之后的借壳上市与周先生投资的私募基金没有任何关系。如果钜洲资产找卓郎智能及其相关股东核实一下,就能发现其中的问题。但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钜洲资产几乎没有作为,风控形同虚设。”贺宽说。
募集资金从未流向投资标的
启信宝显示,明安万斛有三个股东,钜洲资产、深圳前海中明兴泰投资中心、国投明安分别持有约94.3%、5.3%、0.4%股份。
“作为基金管理人,钜洲资产募集资金以后,划拨至明安万斛账户,由这个有限合伙企业去投资上市公司股权。但是这笔资金一开始就被国投明安的实际控制人周明挪用了,从未投资上市公司股权。”贺宽指出。
贺宽认为,钜洲资产未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应承担法律责任。
他进一步分析,首先,钜洲资产放任“双GP”模式变为“单GP”模式,埋下事故隐患。涉案合同约定,明安万斛原本应有两名普通合伙人,目的就是共同管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但实际操作中只有国投明安一名普通合伙人。在此过程中,钜洲资产却未提出任何质疑,未进行任何纠正,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
其次,钜洲资产就股权代持问题未尽查证义务,且未按规按约进行纠正。比如,据钜洲资产解释称,虽已发现卓郎智能机械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中未有明安万斛,却未向卓郎智能机械有限公司的大股东进行任何征询与核实,涉嫌失职。
最后,基金投入明安万斛后,钜洲资产未尽监督管理责任。钜洲资产作为明安万斛的有限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但其轻信周明伪造的投资款划款银行流水、投后管理报告、部分资金已到账的银行网页,未履行监督、核查的职责,甚至明安万斛本身从未进行基金备案,钜洲资产也未纠正。钜洲资产作为有限合伙人,未尽到控制基金投后风险的职责。
“涉案基金被明安万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周明非法挪用,此系钜洲资产的片面之词,还有待公安机关的查证。”贺宽认为。
他还表示,2019年底,该案已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并经过开庭审理,不过还在等待判决结果。除了周先生之外,其他投资人也各自起诉了钜派及钜洲资产,预计法院将会参照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执行。
基金管理人向下推卸责任?
“本案值得讨论的点在于,钜洲资产作为管理人,将募集资金投入下层合伙企业后,但下层合伙企业发生合同诈骗,募集资金完全没有按照当初设想投资,而是被下层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卷走。”贺宽表示。
他认为:“争议焦点在于,私募基金合同目的到底是什么?究竟是募集资金投入下层合伙企业,基金设立,就完成了合同目的?还是在此基础上,根据私募基金合同、历次披露内容,确认资金最终投入设立的投资主体?我坚持认为,肯定是后者。”
爆雷事件不断涌现,私募基金亟待加强监管。
“一旦下层投资企业发生问题,负责募资的基金管理人就推卸责任,应防止这样的问题发生。”贺宽表示。
9月11日,证监会就《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普遍性异地经营、错综复杂的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刚性兑付、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行业风险逐步显现。”
上述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十三种行为,其中包括: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或者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玩忽职守,不按照监管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一位不愿具名的金融律师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就本案而言,该基金应属于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就是支付对价获取股权,既然投向上市公司,查一下上市公司股东名单,即可一目了然,这是对基金管理人最基本的要求,钜洲资产作为基金管理人,竟然没有做到,是存在未尽责甚至是重大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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