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神光咨询分公司违规引用证券公司报告遭责令改正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上海监管局发布关于对山东神光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经查,山东神光咨询上海分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部分投顾建议引用其他证券公司研究报告时,未全面说明相关研究报告发布人及发布日期;业务环节留痕有效性不足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山东神光咨询上海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证券投资顾问依据本公司或者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山东神光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采取责
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山东神光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部分投顾建议引用其他证券公司研究报告时,未全面说明相关研究报告发布人及发布日期;业务环节留痕有效性不足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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