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拟对网络小额贷款作规定涉贷款金额消费者保护等

两部门拟对网络小额贷款作规定!涉贷款金额、消费者保护等

据银保监会网站2日消息,银保监会、央行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拟对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业务准入、贷款金额、注册资本、消费者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

据介绍,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银保监会会同央行等部门起草《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2日。

《征求意见稿》提出,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准入条件上,《征求意见稿》称,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金融相关从业经验,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最近5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主要股东信用记录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营业场所、互联网平台、业务系统及技术能力;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措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资本上,《征求意见稿》表示,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对外融资方面,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贷款金额上,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禁止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禁止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方式催收贷款。禁止未经授权或者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禁止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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