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上市公司处罚公告2013年上市公司处罚公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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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将受到哪些处罚?历史上有哪些案例?13年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了哪些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粉饰。这类案例近几年有哪些呢?2013超生罚款有取消吗老鼠仓将受到哪些处罚?历史上有哪些案例?老鼠仓是内幕交易的一种,但是其性质相比内幕交易更为严重,因为其主要是通过公众的资金帮助自己获利,属于典型的损公肥私。特别是在证券投资监管力度和手段不够的历史环境中,老鼠仓对于广大投资者的损害是非常大的。那历史上到底有哪些老鼠仓?他们又受到了什么样的惩罚?法律法规又是怎么打击这一类违法行为的呢?让笔者为大家一一揭晓。

老鼠仓的操作模式及典型案例老鼠仓是内幕交易中的一种典型模式,常见于资产管理行业。其主要的操作模式,是资产的管理人在获悉了计划买入的股票名单以后,以第三方人的证券账户先于其管理的产品买入上述股票票,后用其管理的资金后买入上述股票,帮助其账户获利。这是典型的用公众资金帮助自己抬轿获利的违法行为。这明显严重损害了公众的利益,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此一直受到证监会的格外关注。

这一现象主要出现在公募基金行业,现在也出现在了私募行业当中。由于监管制度和监管手段的落后,以往证监会难以对上述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快速的打击,但是随着大数据的应用和监管政策和制度的不断完善,现在老鼠仓的违法成本已经越来越高了,相信未来这一现象将会越来越少。那具体老鼠仓中,资产管理人到底是怎么操所实现损公肥私的目的的呢?让我们一起看看最早公募基金的一个案例——王黎敏和唐建案,以及今年私募基金的一个案例——王青方案。

1、王黎敏和唐建案案——非法获利300余万

中国证券市场上,第一例“老鼠仓”的主角是原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基金经理唐建。

2007年5月,唐建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08年4月8日被证监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成为业内第一单老鼠仓的案例。后证监会查明,其主要是利用担任上投摩根研究员兼阿尔法基金经理助理获取的内幕信息,通过其所控制的“唐某龙”证券账户连续交易“新疆众和”,共非法获利152.72万元。

原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及南方成份精选基金经理王黎敏则是业内第二单老鼠仓。

2007年二季度,其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证监会查明,其2006年8月8日-2007年5月间,通过操作其父“王某林”的证券账户趋同交易“太钢不锈”和“柳钢股份”两只股票,共非法获利150.9万元。

从第一代的老鼠仓案例中,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到,他们的操作手法都比较粗糙,直接操纵的都是直系亲属的账户,而且趋同交易比较明显,资金来源相对可追查,隐蔽性相对不强。监管部门通过普通的监管手段,即可通过对相关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以及账户网络交易IP地址等进行摸查。这一阶段的老鼠仓主要是因为基金公司的监管制度的不完善所导致。

2、王青方老鼠仓案——非法获利1333.12万

让我们把目光放回到现在,现在的老鼠仓已经从原来的公募领域蔓延至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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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领域。但其实在更早的私募领域,肯定也存在老鼠仓的情况,但是当时的私募基金地位都不合法,因此其违法行为也就无从追查。因此自私募基金开始纳入监管以后,私募基金老鼠仓的行为才开始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最近的一个案例,就发生在今年的3月份,一位80后基金经理的老鼠仓案。

王青方是中南投资实际控制人,实际管理和操作中南1号(私募基金产品),也就是说中南1号的投资决策和下单都是由王青方实际负责。在2016年8月1日-2017年7月6日,其利用中南1号未公开的交易信息,通过控制“陈某初”“李某”两个证券账户,于前后买入与中南1号证券账户趋同交易"猛狮科技”“ST狮头”“香梨股份"等股票,趋同交易金额11447.81万元,共获利1333.12万元。

从这个案例来看,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到,其老鼠仓的行径已经变得越来越隐秘了。首先,其操作的都是第三方的账户,并非亲属或者朋友;其次,账户的主要资金来源并非操作人;最后,其趋同交易的金额和时间有所减少,目的是混淆监管部门的视听。但是从交易金额的趋同性、下单IP的锁定以及资金来源依然可以追查至犯罪分子。从这个角度出发,只要监管部门的大数据足够强大,犯罪分子还是在劫难逃的。

回顾上述最初的老鼠仓到现在的老鼠仓的演变,我们可以发现这里面一些趋势:

一、操作数段越来越隐蔽

老鼠仓会通过第三方的账户趋同交易部分股票,但不会全部趋同;其次,买入的时间有先有后,但是相隔不会太远;最后,其会通过多个账户以及不同的网卡下单。从历史上的其他案例来看,操纵的账户也从原来的直系亲属,变成了无关的第三方账户。目的无非是想躲避监管的目光。

二、资金来源越来越复杂

以前的老鼠仓,可能是通过3-4层账户后,再转入到拟操作的几个账户。随着犯罪分子的意识提高,其也对资金来源进行了更为隐蔽的操作。比如原交银施罗德基金经理郑拓,其老鼠仓账户的资金转移就涉及同事、朋友等十余个过桥账户。但是资金来源的追查在国内是很难摆脱,因为资金无法自有出入境,而且大额资金也只能通过转账完成。

三、老鼠仓的现象有向其他资管领域延伸的迹象

以往老鼠仓的案例主要出现在公募基金领域,有股基或者债基的基金经理,但是这几年,也开始延伸到其他的资管领域,包括保险资管、私募基金,甚至出现了“合作”的情况。比如公募基金经理透露信息给私募基金这里,通过私募基金经理去操作,然后双方分享利益。这也提醒我们,未来老鼠仓可能以更为复杂和隐蔽的手段出现在其他资管领域,特别是监管之手此前没有触及的领域。

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应受的处罚1、监管法律制度的演变

自第一起老鼠仓案件被侦破和查处,到2020年新证券法实施,监管层也在不断完善对老鼠仓的法律制度。

比如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正式将“老鼠仓”-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纳入刑事犯罪,再到2012年12月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禁止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并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接着就是2014年8月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也同样明确禁止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最后,就是今年3月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也明确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将依照内幕交易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换而言之,就只要涉及资产管理的相关人员,且能够获取这些未公开信息的,如果用于获利,那就涉嫌违法。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老鼠仓的监管体系已经越发完善。

对于基金行业管理人老鼠仓行为的处罚规定,则主要是规定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基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中。比如《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1条第6款就明确的指出,基金管理人不得利用未公开的信息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将可以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警告或撤销、暂停基金资格等处罚措施。

根据对2010年以前部分历史案件的处理情况,我们可以看到绝大部分的处罚都是,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实施市场禁入,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其中罚款的金额是根据前违法所得数额为基数的,与交易金额无关。而市场禁入则是根据性质的恶劣程度决定禁入的时间,包括违法所得的金额、交易的金额、持续的时间等等。但在2009年以后,如果成交金额等达到标准的,除了要接受行政处罚,还可能触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承担刑事责任,通常是5年以下。情节严重,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老鼠仓历史上的处罚情况及趋势

监管部门近年来通过各种手段,特别是大数据监控技术加大了对老鼠仓行为的打击,并从2014年开始在年度通报中专门对“老鼠仓”立案情况进行通报。根据证监会历年的通报显示,2013年对老鼠仓立案22件,2014年7月前立案25件,2015年立案15起,2016年立案28起,2017年立案13件,2018年约立案6件。

从2007年到2009年,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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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对于老鼠仓的处罚主要集中在公募基金领域,而且涉及的交易金额都不大,大部分的处罚方式都是行政处罚为准,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禁入市场。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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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从2009年后,刑法的惩罚力度开始发挥作用,因为刑事修正案7正式出台,这意味着老鼠仓的责任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了。

韩刚在担任长城基金久富证券投资基金经理期间,通过亲属的账户趋同交易股票15只,共非法获利30.3万元,在没收违法所得并进行罚款的同时,韩刚被判处1年的有期徒刑。

对于一些影响较为恶劣的案件,证监会同样做出了重罚。典型的就是原博时精选基金经理马乐老鼠仓一案。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历史76个月,26只股票,马乐通过自己控制的三个股票账户,先于后同于其管理的基金产品买入相关股票,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共非法获利1883万余元。最后,深圳市中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了马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884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1883万余元予以追缴。

再比如另外一起典型的老鼠仓案件,就是今年3月份刚刚宣判的泰信基金公司原基金经理柳某和私募基金公司云腾投资的创始人姜某君的案件。这是一起典型的公私联手的案件,在2009年4月至2013年2月近4年间,通过提供信息的方式,趋同交易了76只股票,涉及交易金额达14亿,非法获利金额达4619万。最终二人除了没收违法所得进行罚款以外,分别被判处了4年和5年9个月的有期徒刑。

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未来对于老鼠仓的违法行为将加大处罚的力度。对于铤而走险进行老鼠仓的犯罪分析必须要让其付出沉重的代价,这一点从最近的处罚案例也能窥见监管层的态度。

随着证监会资本市场的监管大数据平台技术的不断升级,目前几乎已经现在对有所资管类产品的全面监控,并可以通过对历史交易数据跟踪拟合、回溯重演等手段锁定可疑的交易账户,这将使得老鼠仓的难度不断加大。这也是历史发展的趋势,如果资本市场都硕鼠累累,那投资者又怎么可能安心投资呢?

以上就是个人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13年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了哪些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修改,将第六十条第四项修改为:“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粉饰。这类案例近几年有哪些呢?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粉饰有以下几个手段和案例?:

1.提前确认收入

很多公司为了虚增当期的业绩,通常是在业务发生之前或是在还未完全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下,就在账上确认为销售收入了。

例如2013年3月7日,华锐风电自曝“家丑”,承认公司2011年财务报告由于会计差错导致虚增营收与净利分别为9.29亿元与1.68亿元,而差错的原因正是公司销售的产品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确认收入条件时记入了销售收入,同时结转了相应的成本。

2.利用关联交易

利用关联方造假是最常见的。因为如果客户可以隐瞒关联方信息的话,审计师不容易发现。

早先的案例紫鑫药业,其利用隐瞒上下游企业的关联方关系,通过体内自买自卖炮制了靓丽的业绩,一度成为资本市场追捧的明星股。*ST炎黄,在主业持续不振的情况下,公司为恢复上市竟也祭出了隐瞒关联交易的下策。

3.混淆收益性与资本性支出?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所谓收益性支出是指收益期基于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内的支出,一般列示在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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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中,而资本性支出是指收益期分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营业周期,一般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所以有的企业为了提高利润,会将发生的收益性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上,在增加资产的同时也使得利润显得丰厚诱人。

4.操纵现金流?

操纵现金流是近年来上市公司粉饰财务报表的较为“流行”的手段。毕竟利润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而现金却是可以触及的,实实在在的利益。企业主要通过“皮包”公司进行粉饰。

比如企业会通过高价将产品转移至“皮包”公司,然后低价购回,这样不仅增加了当期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制造出经营活动活跃的现象,而且还虚增了利润,可谓一举两得。

上市公司会计报表粉饰现象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广泛存在而又难以解决的问题,从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粉饰现象来看,应对业绩考核、增发新股、免遭退市、减少纳税、获取更好的商业信用与更多的信贷资金,是上市公司对自身会计报表进行粉饰的重要动机,而为了有效抑制这一现象,审计工作者需要围绕上市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现金负债表与财务报表附注开展整体分析,并在使用不良资产剔除、关联交易剔除等方法确保上市公司真实的财务情况浮出水面的基础上,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所开展的资产重组、存货计价方式、虚拟财产、纳税情况以及利息资本化,从而确保上市公司具有的会计报表粉饰行为得以及时发现,继而对上市公司的规范化发展做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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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超生罚款有取消吗截至目前,中国政府并没有取消2013年实施的超生罚款政策。虽然近年来一些省份陆续放宽了生育政策,允许部分家庭生育二孩,但超生罚款仍然存在。此外,部分地区还对超生罚款实施了新的收费标准和执行方式,以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变化。因此,想要避免被罚款的家庭仍需遵守国家的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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