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的知识,包括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包括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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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是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
在今年两会新修正的《证券法》中,新增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建立了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三大“中国特色”。
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本项保护机制,是直接写在《证券法》中的实实在在的保护。如有违反,定斩不饶!是针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特殊形式所专门制定的。鉴于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多且高度分散的“散户型”市场特征以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的结构性缺陷和功能性障碍,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契合市场需求、深具中国特色且颇富法理价值。
此项机制特点有二:
其一,突出了投资者保护在《证券法》中的重要地位,凸显了立法者对投资者保护的重视;
其二,实现了立法层面投资者保护的法理逻辑与制度设计的一体化,有利于法律条文的具体落实与便捷应用。翻译成人话就是,方便股民中小投资者索赔!怎么方便怎么来。
确立了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新《证券法》第六章浓墨重彩地以四个条文(全章总共八个条文)对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定位、职能予以规范,也是《证券法》的一大特色。
从《证券法》为投资者保护机构设定的特殊职能以及我国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功能定位来看,投资者保护基金无疑是一般意义上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但我国《证券法》第六章所确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是特指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投服中心)。
创新了投资者民事赔偿权利的实现方式保障因证券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害的投资者的民事赔偿权利是践行投资者保护宗旨的基础性制度。在借鉴域外成熟制度经验的基础上,《证券法》就如何切实高效地实现投资者的民事赔偿权利做了适应我国国情的重大探索与制度创新,具体包括责令购回、纠纷调解、支持诉讼等等。其中最具中国特色的当属先行赔付与集体诉讼制度。
其一,先行赔付
它是指在证券市场发生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案件时,在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据以承担赔偿责任的行政处罚、司法裁判做出之前,由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的连带责任人之一先行垫资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由先行赔付者向未参与先行赔付的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及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的一种措施。
翻译成人话就是,在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中发生欺诈行为,比如扇贝又跑路了,上市公司董高监(董事,高管,监事)内部侵权,财务造假,虚假消息等等时刻,我们就可以先行索赔,由相关责任人,可能是中证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先行垫资赔付,然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再去找上市公司诉讼索赔。
在法理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是否能够代位诉讼呢?别担心,国家都帮你想好办法了。我认为最牛叉的就是,中证中心把上市交易的股票,每个买了100股,(实际3800多只,中证持有3700+),完美解决了非股东的问题。这个真的牛叉!!一下就变成相关利益人了!
其二,集体诉讼制度
集体诉讼制度。此次《证券法》顺应市场的呼声,明确引入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明示退出,默示加入,这个原则太牛了!!
在该集体诉讼机制下,一旦胜诉,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均发生效力,这无疑将有效利用司法资源,极大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
最后总结一下。新《证券法》中,对中投资者的保护是更上一层楼了。是立体的,是写进法律里面的,先行赔付机制,让中小投资者也不用那么奔波,可以得到有效的赔付了。终于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反击了!
债权保护的意义
1.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意义
首先,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公司内部制衡的实现,有利于对经营者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有利于降低“代理成本”。国有股“一股独大”,中小股东势单力薄,加之“搭梗车”的思想存在,使得他们无法与大股东抗衡,这样就有必要引入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债权人由于投入了专用性资产,并分担了公司剩余风险,因而有足够的动力去行使监督权利。此外,债权人参与公司监督,也有利于抑制“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进而降低公司的代理成本。
其次,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激励他们为公司长远绩效的提高而努力。由于债权人在公司中常处于“外部人”地位,他们的利益往往受到大股东和经理人的侵犯,这显然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在公司治理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利益,减少他们面临的实际风险,鼓励其进行专用性资产的投资,这对公司而言是极为必要的。
2.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几点建议
首先,债权人应有自我保护意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但要从外部给予支持,更重要的是要使债权人树立起自我保护的意识,主动参与公司的治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从法律上保障债权人利益。我国现行法律涉及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内容极少,《公司法》只对保护债权人利益作出一般性规定,对于其具体如何参与公司治理没有任何说明。笔者认为,应在法律条款中给以具体说明,比如让主要债权人进入董事会,设立债权人董事等。
然后,债权人对公司经营活动应享有知情权,对可能损害其利益的董事会决议可享有表决权,这样可以使债权人从“外部人”地位转为“内部人”地位,变被动参与为主动监督,通过与股东、经营者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共同决策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最后,向主要债权人发行可转换债券或直接债转股,让债权人以双重身份行使公司的部分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或者给债权人以认股权或期权,分散债权人风险,从而达到激励的目的。
股票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还是保护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利益?
A股是一个重融资轻回报的市场,从这里可以明确告诉我们大家,股票名义上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实际上就是保护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利益为主。
咱们A股市场已经成立30年时间了,也就是成长了30年时间,从过去30年时间得出关于中小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两大结果。
(1)七亏二平一盈利,意思就是股民投资者当中90%的人都是亏损累累的,只有10%的人才赚钱的。而这10%的比例当中大部分都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和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赚钱的寥寥无几。
(2)公司一旦成功上市就是垃圾变黄金,直接让公司资产成几十倍,几百倍的增长,其中最肥的就是大股东,让大股东赚得盘满钵满,这就是让很多公司挤破头皮上市的真正原因。
股票是保护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益为重
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股票是保护大股东利益为重的。
(1)公司Ipo发行,很多公司在上市定价就不合理,定价就是虚高了。其次上市之后股价再度疯狂炒作,公司股价只值几元,上市后就变几十元,大股东资产快速倍增,之后就想方设法套现。
(2)大股东大幅减持套现,大股东都是非常精准的在股价高位之时成功减持。虽然在二级市场减持就可以套几千万,几个亿的,大股东没钱了就随意的减持套现,苦了散户们成了接盘侠。
(3)股权质押,大股东没钱了,把自己股份进行抵押贷款,然后又可以拿到一大笔钱。或者直接通过定向增发,一旦增发成功,上市公司又肥了,有几十亿资金到手,公司大股东又可以吃肥肉了。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只是空口号
股票市场以保护中小投资利益为主,这是股票市场成立以来的口号,但事实是空口号而已,根本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口号,主要体现以下几点:
(1)股票市场重融资轻回报,从而可以完全说明,股票市场已经偏袒了上市公司大股东那边,而对投资回报已经忽略了。
(2)年年熊冠全球,涨少跌多,涨慢跌快,这些都是A股的特征,请问这样的一个市场怎么保护中小投资,反而一波一波的把中小投资者们当韭菜收割了。
(3)咱们股市的交易制度是T+1,今天买入次日才能卖出,这个规定明显就是限制中小投资者交易自由性的。中小投资者船小好调头,刚好又出台T+1制度,这是保护中小投资利益吗?这是限制中小投资自由,损害中小投资利益。
总结
根据A股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分析,A股重心已经偏袒了,偏向了融资方,忽略了投资回报的重要性。
所以从这里就明确的可以说明,A股是注重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利益,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已经被忽略了,这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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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出现保护中小投资者股市就大跌?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股市监管者的职责所在,现在不管是监管层,还是网红股评家都把保护中小投资者放在嘴边,但是我们往往会觉得奇怪,为啥一听到他们在说要保护中小投资者,股市就会大跌。这难道还有另外隐情吗?对此,我们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种:
一是当有人提出要保护中小投资者时,股市肯定是在大跌的熊市中,试想在大牛市中,有谁会说要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大家在牛市中赚钱还来不及。即使在平时,股市巨幅震荡时,也不会有人想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只有在股市重挫时,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往往会受到侵害,于是就有人开始关心起中小投资者了。
二是保护中小投资者,若只是喊喊口号,到最后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举措,比如打击业绩造假的上市公司,或者打击操纵股价的机构投资者,那么,说保护中小投资者时,则会让散户们更加失望,因为,喊得震天响,实际上没啥具体的行动,专家们提不出什么建议和意见,而监管部门也没有具体措施,那股市只有大跌的份了。
三是机构投资者在熊市中想拉高股价减仓走人,但苦于中小投资者不敢跟进,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话一讲,中小投资者有了信心,开始买股做多,这恰好是机构投资者拉高股价出货成为可能,而当机构投资者抛售个股后,股价就大跌下来了。
保护中小投资者口号既要喊出来,以提振股市信心,又要有具体的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让中小投资者觉得自己的利益是真正受到呵护的,社会各界都在关心着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这样才能让中小投资者真正燃起做多的决心。
文章分享结束,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和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包括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吗?欢迎再次光临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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