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1年,新民主主义革命先行者孙中山领导发动辛亥革命,推翻了两千多年来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但由于军阀割据和后来的国民党反动统治,使得粮食储备一直处于萎靡不振状态。清王朝昏庸无能、北洋政府军阀割据和国民党反动统治,使得上个世纪最初三十年粮食生产遭到严重破坏,到1936年全国粮食产量也未恢复到清末1900年水平,随着全国人口不断增加,人均粮食拥有量一直在500斤以下。
1928年——颁布义仓管理规则。
1928年颁布的《义仓管理规则》和1930年制定的《各地方仓储管理规则》提出,“规范慈善团体设立的私仓”和“规定以备荒恤贫为目的,以县、市、区、乡、镇和义6个管理层级为依据,设立6种形式的积谷仓。其中必设仓设于县、乡、镇、义等地;市、区仓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由民政部门决定设立”,对义仓进行全面规范,以期更好发挥备荒恤贫作用。
1932年——设立总储备仓制度。
1932年,国民党陈果夫提出“中央择粮食主产区设立总储备仓”以应对频繁的灾荒,1933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兴办仓储计划,计划提出“储备仓包括国立、省立、县和区四级储备仓。中央设立国立储备仓,省设立省立储备仓,县和区储备仓必须普遍设立。市、县、区等仓依据地方财政和实际情况分别设立”,着手建立中央、省级、县和区三级粮食储备制度。1933年制定的《农仓业法》规定“各县必须要有由农民银行设立的农业仓库”。金融业介入粮食仓储设施建设,改变了以往由财政资金建设储备设施的历史,这是中国粮食储备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利用信贷资金建设仓储设施。粮食储备渐有起色,1932年江苏、湖北、湖南、四川、河南、河北、广东、南京等十二个省市储备粮食已达到391万石。
1935年——制定建仓积谷大纲。
1935年,南京国民政府重新修订的《各地方建仓积谷办法大纲》规定“各种积谷仓需以辅助农村生产事业发展为宗旨,对输谷的个人或社会团体给予奖励”。这是粮食储备功能的第一次扩展,赋予储备辅助农业生产重要职能,同时对捐赠者给予奖励。
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主席在天安门城楼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随着新中国的诞生,粮食储备思想在中华大地再次焕发出新的生命力。
1952年——40亿斤储备库存。
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高度重视粮食储备,以确保全国大城市粮食供应和粮价稳定。1952年中央粮食储备库存40亿斤左右,但这部分储备粮不久后就被用于调剂市场和救灾。
1954年——甲字粮。
1953年和1954年,我国部分地区都遭受不同程度自然灾害。1954年中共中央在《关于粮食征购工作的指示》中明确提出国家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粮食以应对灾荒等意外事件的发生,这部分用来应对灾荒储备的粮食称为“甲字粮”,粮权属于中央政府。在粮食储备统计中排除周转储备粮,并将其中部分划出作为“甲字粮”。
1955年——农民持有周转粮。
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农民因经济周转或品种调剂的需要,将自用的粮食按粮食统购价卖给国家,俟后又要买回的,国家应予收购,并发给周转粮证,准其以后按粮食统购价格凭证买回。但不鼓励农民出售周转粮。周转粮应与统购、统销粮分别统计”。
1962年——农村集体储备。
1962年9月,中共中央在《关于粮食工作的决定》中提出,“从今年秋后开始,取消公社、生产大队提取机动粮、自筹粮办法,以减轻生产队和社员的负担,更好地完成国家征购任务。生产队本身允许保留一定比例的储备粮。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或者以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的,都可以保留一定比例的储备粮”。10月,中共中央在《关于粮食工作的指示》中进一步强调:“应当在合理分配、节约粮食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国家粮食库存和集体、个人的粮食储备。逐步做到国有余粮,队有余粮,户有余粮”。到1965年,全国约有60%的生产队建立了自己的粮食储备,各个地方的粮食部门代替生产队保管的粮食储备达到20多亿斤,同时各级政府还鼓励社员个人储存结余下来的粮食。这样,甲字粮、战略储备粮、农村集体储备和农户储备多种形式并举的国家粮食储备体系初步形成。
1964年——国家粮食储备管理暂行规定。
1964年,当时的粮食部制定颁布《关于国家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粮食储备管理法规。《规定》明确国家储备粮与当地商品粮必须严格划分,单独分仓储存、单独立账,各项统计数字单独上报,不得混淆。国家储备粮统计制度正式建立。
1971-1976年——大米换小麦。
上个世纪70年代,国际市场大米价格明显高于小麦价格,国家采取出口大米、进口小麦方式增加国内粮食库存。据有关资料显示,1971-1976年通过这种方式使国内粮食库存净增加936.65万吨,同时还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7.27亿美元。
1978年——全国粮食储备约400亿斤。
1978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积极性得到极大发挥,农业生产再次得到恢复,人均粮食产量已达到633斤,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水平。随着粮食生产增长,社会粮食储备规模明显增加。此时国家粮食储备主要由甲字粮、“506”战略储备粮和粮食部门掌握的周转储备粮三部分构成。除此之外还有少部分农村集体储备,约占全国粮食储备总量的5%。若按农村集体储备占全部粮食储备5%的比例推算,1978年全国粮食储备库存大致400亿斤,约占当年全国粮食总产量6100亿斤的6.5%。
1990年——建立专项粮食储备制度。
1990年9月1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制度的决定》,提出“建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制度,重点照顾粮食调出省和地区。国务院确定本年度专项粮食储备计划为175~225亿斤”。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地区的粮食储备”。与此同时,“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领导小组和国家粮食储备局,负责国家粮食储备管理工作”。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撤销商业部和物资部,组建国家粮食储备局。
1993年——提出建设多层次粮食储备体系。
1993年2月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粮食流通改革的通知》,提出以国家储备为中心建设多层次粮食储备体系,要切实加强国家粮油库存管理,确保账实相符,安全储存。《通知》明确国家专项储备粮、特种储备粮、国务院市场调节和国家储备粮油所有权属于中央,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准动用。通知提出国家储备为中心,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为主的多层次粮食储备体系,是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物质基础。国家粮食储备在坚持适度规模、总量平衡的前提下,要优化品种结构和储存布局。要抓紧建立地方粮食储备,以确保本地区粮油市场的基本稳定。地方粮食储备资金和费用补贴参考国家储备粮办法,由同级政府确定。积极推行农村集体储粮和农户储粮,防备灾荒。
1993年——粮食储备首次写入《农业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法律规定,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活动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完善仓储运输体系,做到保证供应,稳定市场。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采取措施保障粮食供给。国务院应当制定粮食安全保障目标与粮食储备数量指标,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耕地、粮食库存情况的核查。国家对粮食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建设仓储运输体系。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这是首次在国家法律中对粮食储备进行规范。
1995年——明确地方粮食储备规模。
1995年6月10日,国务院在《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为实现地区的粮食平衡,调控地区粮食市场,粮食产区应建立地方储备且该储备规模应等同于3个月以上的粮食销量;粮食销区则需要建立等同于6个月粮食销量的地方储备,以保证粮食市场供求的基本平衡。这是国务院第一次明确地方粮食储备规模。
1996年——新中国第一部粮食白皮书。
1996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发布题为《中国的粮食问题》白皮书,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粮食白皮书,白皮书由“新中国解决了人民的吃饭问题,未来中国的粮食消费需求,中国能够依靠自己的力量实现粮食基本自给,努力改善生产条件、千方百计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科教兴农、转变粮食增长方式,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国土资源、实行农业可持续发展,深化体制改革、创新粮食生产、流通的良好政策环境”七部分组成,其中关于粮食储备的表述是“保持合理的粮食储备量,充实粮食市场风险基金,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能力。”
1998年——储备与经营分开。
1998年5月1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正式印发,提出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实行储备与经营分开。
2003年——发布《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2003年8月15日,国务院令第388号公布《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有关中央储备粮的专门管理法规。
2008年——玉米临时收储政策。
2008年起,国家在东北和内蒙古东四盟地区按照每年一定的收购价格敞开收购玉米,这个“每年一定的价格”被称为临时收储价格(简称临储价格),以区别于水稻和小麦的最低收购价。2016年,国家在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将玉米临时收储政策调整为市场化收购加补贴新机制,临时收储政策正式退出历史舞台。2016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出改革成效显著,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经过有关部门和相关方面的共同努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取得首战成功,实现了玉米价格形成机制的重大转变,推动了农业种植结构调整优化,促进了玉米产业健康发展和竞争力提升,改革成效显著。
2008年——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
2008年11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年)》,这是第一部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提出从三个方面加强粮食储备。
2015年——粮食储备写入《国家安全法》。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善粮食储备制度、流通体系和市场调控机制,健全粮食安全预警制度,保障粮食供给和质量安全。”与1993年《农业法》相比,关于储备表述从“建立分级储备调节制度”调整为“完善粮食储备制度”。
2016年——粮食储备纳入国家五年规划纲要。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2016-2020年)规划纲要》,提出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科学确定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储备规模,改革完善粮食储备管理体制和吞吐调节机制,引导流通、加工企业等多元化市场主体参与农产品收储。
2018年——组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为加强国家储备统筹规划,构建统一的国家物资储备体系,强化中央储备粮棉的监督管理,提升国家储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组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年——改革粮食储备体制机制。
2019年5月2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首次提出“粮食储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要以服务宏观调控、调节稳定市场、应对突发事件和提升国家安全能力为目标”等重大论断。
2019年——第二部粮食安全白皮书。
2019年10月14日,国务院新闻办发布题为《中国的粮食安全》白皮书,这是时隔23年后第二次发布粮食白皮书。在这份白皮书中将中央储备粮定位为国家粮食安全的“压舱石”,地方储备粮是国家粮食安全的“第一道防线”,这是第一次用比喻性文字阐述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不同功能和作用。
2020年——发布《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020年12月3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通过媒体发布《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这是自1964年粮食部颁布《规定》以来第二部粮食储备管理行政性法规。
2021年——粮食安全战略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国家粮食安全战略首次写入法律条文。
(作者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原督查专员)
来源:2022年第3期《中国粮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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