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司法改革不断深入,刑事侦查手段和法律法规不断进步与完善,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冤假错案得以纠正,一些当事人被宣告无罪。有的当事人在被宣告无罪之前,已被羁押多年,人身自由受到侵犯,他们应该怎样维权?可以获得多少赔偿?赔偿金额该如何计算?(记者 吴佳穗)
案例1
一审被判有期徒刑2年,二审法院判他无罪
蔡某原为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经理、出纳,张某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陈某为某公司股东。
2011年12月29日,蔡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经我省某市检察院决定,由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2年2月24日,某市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的事实不清为由作出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撤销对蔡某批准逮捕的决定,某市公安局不服,提出要求复议意见书。2012年3月27日,省检察院作出复核决定书,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维持某市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
2016年5月27日,因某公司股东陈某再次举报张某、蔡某职务侵占,2016年7月26日,某市公安局对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蔡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立案侦查。2017年12月24日,某市公安局在浙江省温岭市对蔡某执行拘留,当日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2017年12月29日押送至某市第二看守所羁押。其间,某市公安局作出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延长羁押期限至2018年1月23日。
之后,该案经某市公安局侦查完结报某市检察院批捕,2018年1月30日,某市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同日,某市第二看守所出具释放证明书,对蔡某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8年5月10日,经某市检察院批准,某市公安局以涉嫌职务侵占对蔡某再次执行逮捕并送至某市第二看守所羁押。2018年12月28日,某市某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蔡某犯挪用资金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2月26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被告人蔡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侵占的公司资金5106452.99元,责令被告人蔡某退赔挪用的公司资金1490000元。
张某、蔡某均不服判决并上诉。上诉审理期间,2020年4月1日,蔡某刑满释放。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蔡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且某公司始终认为蔡某与公司之间是正常的借贷关系。2020年10月28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蔡某无罪;上诉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
2021年4月21日,蔡某向一审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蔡某称,他被多次错误拘留、逮捕乃至错判,失去人身自由长达730天。蔡某请求一审法院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53127.5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0元,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认为,该院对蔡某作出有罪判决,二审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二审判决宣告蔡某无罪,但蔡某于2020年4月1日已刑满释放,刑罚已经执行。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该院作出决定,向赔偿请求人蔡某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5312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两项合计赔偿268127.5元;驳回赔偿请求人蔡某的其他国家赔偿请求。
案例2
他历经四次庭审被改判无罪,获国家赔偿5万余元
2001年8月25日,周某殴打吴某的侄子,随后周某与吴某发生争执。周某持菜刀将吴某头部、背部砍伤,吴某捡起一根木棍追赶周某,周某见状扔下菜刀逃跑。周某逃跑出约20米后摔倒,被追赶上来的吴某持木棍打伤额部和手部。案发后,吴某一直在逃。
2005年6月30日,我省某市公安局某分局以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批准逮捕。2005年7月18日,某市某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吴某。2013年6月25日,吴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12月6日,一审法院决定对吴某取保候审。吴某共计被羁押164天。
2013年12月6日,一审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吴某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吴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10月9日,二审法院审查吴某的申诉后作出再审决定。2016年1月28日,二审法院作出裁定,撤销该院原裁定及一审法院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2016年11月30日,一审法院重审后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吴某不服再次上诉。2017年11月2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刑事判决,宣告吴某无罪。
2017年12月5日,吴某因再审改判无罪向二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2018年3月26日,二审法院依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作出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驳回吴某关于再审改判无罪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吴某不服,向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2018年7月,省高院作出决定:撤销二审法院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向吴某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46697.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二项合计51697.36元。
律师说法
国家赔偿新标准 每日409.34元
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烨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何烨表示,需要注意的是,提起国家赔偿的请求人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何烨介绍,根据国家统计局2022年5月20日发布的2021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2021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06837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截至目前,日平均工资标准为106837(元)÷12(月)÷21.75(月计薪天数)=409.34元。
何烨提醒,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若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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