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00只公募基金如何分类?关于中国银河证券公募基金分类体系(2017版)的说明
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
一、2017版中国银河证券公募基金分类体系的具体说明
基金数量多规则复杂,宜全面深入细致的分类。基金的种类越来越复杂,既有基金合同意义上的主代码口径基金,也有一份基金合同下因为销售方式差异、风险收益特征差异、收费差异、投资者对象差异等形成的不同的基金份额。有的1只主代码基金旗下有多只交易代码口径基金份额。截止2017年5月9日,根据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的统计,包括正在运作、已经终止与正在发行的基金与基金份额,我国共有主代码口径基金4757只、交易代码口径基金6982只。如此庞大的基金数量与基金份额数量,基金分类早已经突破单纯的业绩评价因素,而是应综合业绩评价、投资者适当性、运作方式与销售方式等主要因素,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分类,以满足基金行业日益发展与投资者的迫切需要。
A类份额与非A类份额的说明。为了方便比较和评价,对于一份基金合同下有2个以上不同份额的基金,按照是否计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短期理财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按提取的销售服务费比例不同)对各类别基金再细分为A类和非A类基金,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划入A类,如果一份基金合同下同时有2个以上的份额均不计提销售服务费,选择其中一个作为代表划归A类,其他均划归非A类。A类参与业绩排名或者星级评价;非A类基金只列示基本信息、净值和净值增长率等基础数据,不做评级评价。
按照主代码基金与交易代码基金的区别,中国银河证券公募基金分类体系还可以分为主代码基金分类体系与交易代码基金分类体系。交易代码体系基金分类是在主代码的基础上,在第三级分类上的细分,一级分类与二级分类上两大代码体系是一样的。交易代码比主代码增加了“非A类份额”的基金分类。交易代码体系分类中,一个三级分类不允许出现同一主代码旗下多个份额。主代码体系分类适用于基金行业的数量统计、规模统计、资产组合、财务报表统计等适用基金合同的汇总统计。由于实质面向投资者的是交易代码基金,因此交易代码体系分类适用于基金业绩评价、申购赎回销售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等环节。在实践中,建立起了主代码基金与交易代码基金的对应关系,方便进行联系与区分。
基金运作方式上新增定期开放式,以适应基金行业的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的运作方式分为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运作方式三种。既不属于封闭式运作方式、也不属于开放式运作方式的是其他运作方式。根据我国公募基金实践,单独列示了定期开放这个运作方式,以适应公募基金行业的发展。定期开放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的分类,比照开放式基金的分类基本原理进行划分。
封闭运作与封闭式运作方式的说明。目前不少基金一个主基金合同下,明确基金先封闭一段时间,一般是18个月左右,然后转为开放式。这种情况下,我们进行分段处理。之前封闭运作的视为封闭式基金,根据基金公告到期转为开放式基金,原封闭式基金视为终止,启用新的开放式基金。
此次2017版公募基金分类体系主要变化有:
(一)从基金业实践与现实出发,整合投资方向与运作方式,形成一个投资方向下再细分不同运作方式的架构,以适应定期开放式基金即将大量出现的特点。例如:股票基金是一级分类,在股票基金的二级分类中细分为开放式股票基金、定期开放式股票基金、封闭式股票基金,形成“一开放、二定开、三封闭”的逻辑顺序,方便每个投资方向内部的分类编码规则统一。
(二)混合基金进一步细分,改变“混合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的局面。主要根据两个因素,一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基金合同中的股票、债券投资比例的下限值与上限值,二是有指导意义的业绩比较基准中的股票、债券的基准比例值。结合刚性的上下限值与指导意义的基准比例值对混合基金进行进一步清晰的细分。业绩比较基准是基金努力要达到的投资目标,因此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三)新增基金中基金(FOF)的分类,以适应即将推出的FOF。虽然标准意义上的FOF基金还未出现,但把联接基金作为一种特殊的FOF纳入FOF分类中,在各个投资方向FOF的二级分类中均列示联接基金。
(四)明确A类基金承担基金业绩代表性职责。目前1只基金旗下有多个份额,原则上与主基金代码数字相同的交易代码基金确定为A类基金并承担业绩代表性,代表该主基金旗下多只基金参与基金评价。非A类以外的不承担业绩代表性的基金,不进行业绩评价,不进行星级评价与业绩排名,只做单一信息与资讯的列示。
(五)历史问题的稳妥解决。我们股票基金的发展历史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老基金阶段,没有明确股票持仓的上限与下限,还需要强制性持有20%的国债,这些基金本义上是属于股票方向基金。第二阶段是基金名称明确了是股票基金,也明确股票上下限是60%-95%。第三阶段是按照新的运作管理办法规定,股票基金持有股票比例下限是80%。第一阶段的这批基金数量还有一些。第二阶段的这批原股票基金,数量多、规模大、影响力大。第三阶段的新股票基金,日益发展起来。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的“原”股票基金,由于召开持有人大会修改基金合同难度大、成本高,绝大多数都通过修改基金名称改变为混合基金,但是日常运作没有实质性影响,实践中约定俗成是股票投资方向基金。我们通过偏股型基金(基准股票比例60%-100%)与偏股型基金(股票上下限60%-95%)来承接这批基金,保证这一批基金相互之间的可比较、可评价,以妥善解决历史问题。
中国银河证券及其基金研究中心自主设计开发了“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评价资讯系统”(该系统获得全国证券期货系统最佳科学技术创新奖),作为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评价机构,从中国证监会基金XBRL体系接入公开的基金基础数据与基础信息,自主收集整理入库,加载自主的研究评价业务规则与评价模型,形成各种基金研究评价成果,通过指定的官网进行发布与展示。
二、中国银河证券公募基金分类体系说明
基金分类是基金评价的基础。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基金研究中心作为基金评价机构,一直致力于基金分类体系的建设,分为公募基金分类体系与私募基金分类体系。本文所指均是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另外发布。
(一)理论依据
从全球来看,基金分类方法主要有事前法和事后法。事前法是指依据基金契约或基金合同来确定基金的类别。由于这类方法基本不考虑基金正式运作之后的投资组合特征,而在基金正式运作之前就确定了基金类别,故称为事前法。事前法体现了资产管理行业的诚信准则。事后法是指以基金投资组合实际状况为依据对基金进行类别划分,注重的是当前基金的资产配置状况。《中国银河证券公募基金分类体系》采用的是事前法,并与我国基金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相一致。
(二)法律法规与监管自律
1、国家法律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对基金的运作方式作出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的运作方式”。第四十五条规定“基金的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2013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相比2003年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删除了“封闭式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规定。这是对封闭式基金运作方式内涵的重要调整。
2、中国证监会行政法规
2014年8月8日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4号)第七条关于基金募集中与基金分类相关的内容如下:(一)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二)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三)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四)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五)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者,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发起式基金有如下规定:发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载明基金的类别:(一)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三)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四)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基金;(五)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基金份额,并且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的比例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为混合基金。(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类别。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九十。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第12号)规定,香港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基金的分类应当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标准,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分类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细分;对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未做规定的分类方法,应当明确标注并说明理由。
3、行业协会自律规则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自律管理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基金评价机构不得频繁调整其基金评价标准、方法、内控制度、业务流程和基金分类方法,原则上一年内调整次数不得超过1次,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必须调整的除外。
综上,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与自律规则,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方法、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对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进行分类,并制定《中国银河证券公募基金分类体系》。
(三)基金分类对象说明
基金分类对象是指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在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份额,包括在中国证监会注册的香港互认基金及其份额。
香港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由于目前香港互认基金的数量才7只基金份额,因此暂不列入2017版基金分类体系。但通过增加“香港互认基金”这个标签进行专题统计与汇总。
分级基金。是指通过事先约定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将母基金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子份额,并可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类别份额上市交易的结构化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以下简称“组合证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现金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进行申购、赎回,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历史沿革与版本更新
历史沿革。《中国银河证券公募基金分类体系》从2001年9月开始推出,是国内最早的基金分类体系。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也是国内最早采取三级架构的基金评价机构。随着我国开放式基金数量迅速增长,基金产品创新日益复杂,2006年对分类体系进行重大调整,从单一的一级架构扩大到三级架构。三级架构分类体系既满足了基金净值增长率计算、排序和评星等评价工作,也满足了基金统计汇总等研究工作。尤其是三级分类体系中较为具体的分类,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和掌握不同基金具体特征,在购买和赎回等投资活动上可以得到较为专业的支持。三级分类体系满足了基金行业和社会从简单到复杂的各个层次的需要。
版本更新。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根据我国基金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对分类体系做适度微调并推出不同版本。2006年以来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先后设计推出了2006版、2009版、2012版、2014版、2016版五个分类体系。2010年5月18日,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得基金评价业务备案许可。虽然有多个不同的版本,但整体上一直保持着基金分类的统一与完善,只是在具体细节上不断修改优化完善。
从2015年1月1日开始,《中国银河证券基金分类体系》更名为《中国银河证券公募基金分类体系》,同时新设立《中国银河证券私募基金分类体系》。
(五)其他说明
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根据监管部门统一编列的基金主代码和交易代码两个口径进行基金基本信息和数据的建档和录入工作。在基金简称上,为了统一规范不引起混乱,对“级”和“类”进行了明确定义和重新划分。实施份额分级的基金,在基金简称中加注分级表示,例如分级母基金、分级子基金均在简称中加以区别,并且母基金和子基金的简称有所差异。没有实施份额分级的基金,因为费率等方面的原因将基金进行划分的,不影响基金组合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的,并且有主代码的则加注分类标识。例如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按照提取的前后端或者销售服务费比例的差异,可以分为A类和B类。
备注说明:中国银河证券在事前法之外单独建设了《中国银河证券公募基金投资性评价分类体系》,采用事后法原则,但不对外公开,作为内部事前法与事后法相互比较验证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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