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税收滞纳金(tax delay charge)
1.定义:
税收滞纳金是按照税法规定,对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所加收的款项,是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的一种经济制裁方式。
加收滞纳金是对纳税人未按时缴纳税款和扣缴义务人未按时解缴税款所实施的一种经济上的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措施,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注释:
2.1税收滞纳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
1.所谓补偿性是指对任何迟延履行的金钱债务,都应当对债务人加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以补偿债权人在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期间所受到的损失,体现公平原则。对纳税人超过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和对扣缴义务人超过规定的期限解缴税款的行为加收滞纳金,就是这个道理。
2.所谓惩罚性,是指滞纳金的比例要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比例。滞纳金具有惩罚性质,但不是一种罚款。对同一违法行为,可先计算滞纳金,再计算罚款。滞纳金不能再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是对税款而言。
2.2加收滞纳金的前提条件
加收滞纳金的前提是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
2.3滞纳金的比例
万分之五,相当于年息18.25%。
2.4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
1.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三(五)年的限制。
在补缴和追征税款情形下,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2.5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情形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批准的,延期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3. 如有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适用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规定情形。所谓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4. 由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故障等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造成税款缴库不成功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加征滞纳金。
5. 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2.6欠缴税款和滞纳金的缴纳顺序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即纳税人缴纳的款项不足以一次缴清欠缴税款和滞纳金,需要分次清缴入库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先缴欠税后缴滞纳金的顺序清缴入库。对未清缴的欠税应继续加收滞纳金,但对未清缴的滞纳金,不再另行加收滞纳金。
例如,A公司产生欠税200万、滞纳金40万,若A公司筹集120万用于清缴欠税,A公司可以先将120万全部用以缴纳税款,这样“清欠”后A公司还有欠税80万、滞纳金40万,并按80万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2.7滞纳金限额不能超过税款本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即滞纳金限额不能超过税款本金。
4.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
》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八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释义》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
7.《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第十九条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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