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成都市发改委官方网站发布“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顺价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及建立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公告(三)”。
公告称将顺价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一阶梯气价每立方米由1.89元调整为2.03元;
二阶梯气价每立方米由2.27元调整为2.44元;
三阶梯气价每立方米由2.84元调整为3.05元;
合表居民用户和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每立方米由2.08元调整为2.23元。
并称此次调整,将从11月15日起开始执行。
↑示意图 据视觉中国
公告原文如下
为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促进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天然气利用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05号)有关精神,成都市发改委拟定了《成都市顺价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及建立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方案》,并按法定程序于2018年9月26日在成都九天国际大酒店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参加人分别就拟定的听证方案充分发表了意见建议。针对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成都市发改委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向成都市人民政府上报了听证报告和修改完善后的方案,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有关规定,现将顺价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及建立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方面
(一)气价标准。一阶梯气价每立方米由1.89元调整为2.03元,二阶梯气价每立方米由2.27元调整为2.44元,三阶梯气价每立方米由2.84元调整为3.05元,合表居民用户和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每立方米由2.08元调整为2.23元。
(二)低保对象保障。低保家庭在按上述气价标准执行的基础上,每月补贴3.36元。
(三)实施范围。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特许经营范围内的用气户。
二、建立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一)适用范围。对因天然气综合购气价格变化而导致单一购气成本推动型的价格调整,适用联动调整。
(二)联动原则。以自然年度为计算周期,根据计算周期内实际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化情况,同向调整销售价格。
(三)联动公式。
价格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配气损耗率)
联动调整后的销售价格=基期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配气损耗率通过成本监审核定,且不超过4%。
(四)联动条件。计算期价格联动调整额达到0.05元/立方米及以上,启动销售价格的联动调整,未达到0.05元/立方米,销售价格不作调整,进入下一周期累加或冲抵。
(五)联动时间。联动计算周期原则不低于1年,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六)联动审批。价格主管部门对实际购气价格变动情况及相关依据进行严格审查,对价格联动调整额进行测算,符合上述各项条件的,提出调价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八)实施范围。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特许经营范围内的用气户。
(九)其他说明。以自然年度为计算周期,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由于国家政策规定上游具体门站价格允许浮动的起始日期为2019年6月10日,故2019年计算周期为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上内容经听证会认同,以后同类事项不再重复举行价格听证会。期间,国家、省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
(一)关于加强宣传解释的意见
部分听证会参加人建议,对方案涉及的专业领域术语进行解释,采用公众能理解的方式加强宣传,提高公众认可度。定价机关将在工作中采纳上述意见,更好的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关于对上游气源成本上涨的疏导建立由政府、企业、消费者共同分担机制的意见。部分听证会参加人认为,天然气价格未形成充分市场竞争,上游气源成本上涨完全由消费者承担容易产生心理抵触,建议建立政府、企业、用户共担的机制,同时企业要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定价机关认为,方案已对低收入家庭由政府补贴进行了明确,同时,上游气源价格已于6月10日上涨,截至目前增加的成本已由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承担,体现了共同承担。
(三)关于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配气价格监管,降低销售价格的意见。部分听证会参加人建议加强配气价格监管,促使企业降低管理成本,最终降低销售价格。定价机关认为,目前配气成本监审和配气价格制定已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有序开展,意见予以采纳。
(四)关于联动机制明确实行上下游双向变动及季节性价差的意见。部分听证会参加人提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随上游气源价格的变化有上调,也要有下调,另有个别听证会参加人认为应明确价格随市场供求变化实行季节价差。定价机关认为,建立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已明确体现上下浮动的联动调整,并已在听证会上解释回应,故未对方案作相应调整。同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05号)明确提出“为保持居民用气价格相对稳定,联动周期建议为1年”,且目前居民气价按政策要求实行阶梯气价制度,故意见未予采纳。
(五)关于燃气企业要加强与上游气源单位协商议价的意见。部分听证会参加人认为,燃气经营企业不能以上游气源价格增加疏导至终端为由,对上游气源单位的提价行为全盘接受,要加强与上游气源单位的协商议价。定价机关认为,燃气经营企业要依照国家相关政策与上游气源单位积极充分协商,共同议定居民门站价格上下浮动季节时段与幅度,并在年度供气合同中予以明确。意见予以采纳,后续将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指导。
(六)关于明确联动机制适用的配气损耗率的意见。部分听证会参加人认为,联动公式中配气损耗率指标如何取值未作明确规定,建议明确。定价机关认为,国家和省关于配气价格管理的相关文件已对配气损耗率作了明确规定,故已在定价决定中明确配气损耗率通过成本监审核定,且不超过4%,意见予以采纳。
(七)关于降低合表用户价格调整幅度,增加二三阶梯气价调整幅度的意见。部分听证会参加人建议,为促进合表用户改造,树立资源节约使用的导向,应降低对合表用户价格调整幅度或不作调整,适当提高二、三阶梯气价调整幅度。定价机关认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顺调按照国家、省对各阶梯以及合表用户比价关系的规定执行,故未予采纳。
(八)关于完善适用范围的意见。部分听证会参加人认为,按照价格机制改革的形势和趋势,需进一步明确联动机制的适用范围。定价机关认为,在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趋势下,影响天然气上游购气价格的市场化因素越来越多,故对适用范围进行了修改,意见予以采纳。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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