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均价每平6850元沧州一地公布补偿方案

关于对《原第一金属公司区域改造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原第一金属公司区域改造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征收区域进行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自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26日)。

在此期间,征收工作队员将同时入户送达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等相关资料,如您有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向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提出。

办公地址:新华区住建局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 :3025257

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20年4月26日

原第一金属公司区域改造项目住宅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旧城区改造进程,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补偿补助标准,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主体

经沧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为原第一金属公司区域房屋征收主体,沧州市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征收范围

东至千童大道,西至原第一金属公司西围墙,北至众和凤凰城和物华市场南侧规划路,南至南川路合围区域。

上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标本房屋”选取及预评估

区征收办聘请了三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别对征收范围内选取的具有代表性的楼房住宅和平房住宅三处作为“标本房屋”进行了预评估,标本房屋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和未登记房屋,三处住宅每处中标的中位价评估数据如下:(1)房权证沧字第00007349号建筑面积103.34㎡,预评估总价为851522元。(2)沧房权证沧县字第54832号建筑面积54.56㎡,预评估总价为435934元。(3)沧新国用(2013)第304号证载土地面积57.5㎡,土地单价6700元,沧县房权证私字第44774号证载建筑面积26.25㎡,成新率0.85,预评估总价为412717元。

四、房屋的认定

(一)已登记房屋的认定

已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区征收办提出书面认定申请,由区征收办报请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

(二)未登记房屋的认定

对未登记房屋及土地的补偿,经区政府研究认定。

五、评估机构选定

按照《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和《原第一金属公司区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推选办法》,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投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评估机构。

六、补偿方式

本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分为两种: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补偿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金额、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评估金额、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货币补贴、其他补偿、奖励等。

(二)产权调换。补偿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金额、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评估金额、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其他补偿、奖励等。

七、补偿标准

(一)补偿标准

1、对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由本征收区域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搬迁补偿费:按照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给予补偿。每户(完全产权)搬迁费少于600元的,补助到600元。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3、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6元补偿;每月每户(完全产权)少于800元的,补助到800元。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一次性发放;选择产权调换的,按36个月计算。

4、其他补偿:空调移装费300元/台、电话移机费100元/部、网络移装费180元/套、电热水器移装费200元/台、净水器移机费100元/个、太阳能移装费200元/台。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经济树木:盛果500元/棵,初果150元/棵(不分品种);杂树:直径≥15cm,100元/棵;直径< 15cm,50元/棵。

不在此列的其他补偿,由本区域征收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5、货币补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15%的货币补贴。

(二)产权调换房屋交房标准

1、产权调换房屋为本征收区域内住宅楼。

2、经评估机构评估,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均价为6850元/㎡。

3、全现浇剪力墙结构,建筑层高2.9m,外墙保温,抗裂砂浆刷外墙涂料;内墙、地面水泥砂浆麻面,卫生间地面防水处理;顶棚刮水泥腻子;外楼宇门,入户防盗门,电梯;电梯厅和楼梯间铺地面砖;外窗为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地面采暖,分户计量;卫生间、厨房预留给排水接口;水、电、暖、天然气入户(一户一表);预留网络接口(被征收人承担开通费用)。

八、签约办法及时间

本区域实施预签协议,预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及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预签期限内,预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比例达到98 %,区征收办报请新华区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预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预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比例达不到98%,征收工作停止。

被征收人预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同时,需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证、土地使用证等原件或单位出具的票据、协议、证明等相关资料原件交区征收办收存。如预签征收补偿协议不能生效,区征收办将上述证件退还给被征收人。

正式评估报告与预签协议评估报告价格出现差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补偿。

被征收人采取抓阄的方式排队预签补偿协议,预签协议审验后发选房顺序号,被征收人按照选房顺序号的先后顺序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结算、办理购房卡等相关事宜。

九、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政府征收工作,对在预签协议期内签订协议的,给予被征收人以下奖励(具体时间由区征收办另行通知)。

在预签协议期内签订协议的给予以下奖励(该奖励可参与产权调换)。

1、给予被征收合法房地产评估价值5%的奖励。

2、被征收人(完全产权)选择产权调换,征收补偿金额全部进行产权调换,所选安置房在享受20(含)㎡安置价后,面积仍达不到最小户型的,可按安置价格购买最小户型面积。

3、被征收人(完全产权)选择产权调换,征收补偿金额全部进行产权调换,因不可分割原因,只允许再享受20(含)㎡内安置价面积。

4、按份持有产权(一房多证)的房屋,和同宗土地上房证和土地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房屋,共同享受20(含)㎡安置价,征收补偿金额全部进行产权调换,且按产权比例享受安置价后,面积仍达不到最小户型的,可按市场价格购买最小面积户型(市场价格由土地竞得者按市场销售定价)。

5、被征收人合法土地范围内未搭建、封顶的空院,给予400元/㎡的奖励。

十、结算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如期交验房屋,区征收办一次性付清征收补偿款。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如期交验房屋,区征收办计算被征收人所选产权调换房屋金额,按以下方式进行结算:

1、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超出被征收人置换面积金额,超出部分由区征收办一次性结清。

2、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全部进行产权调换后,安置价购买部分,待交房时交纳;市场价部分,待与本区域土地竞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交纳。

3、区域内同一产权人(含房屋共有人)有两套及以上被征收房屋的,多购面积可以互相借用。

(三)结算后,区征收办为被征收人办理购房卡。待产权调换房屋达到预售许可条件后,被征收人持购房卡与本区域土地竞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最终以不动产登记部门实测面积为准,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符的,按照实测面积多退少补。

十一、房屋拆除

对已经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部门确定的房屋拆除公司负责拆除,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除房屋或附属设施,否则,在补偿款中予以扣除。

十二、其他规定

(一)征收决定下达后,被征收人与区征收办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新华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新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征收人与区征收办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不搬家的,依法强制拆除。

(三)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相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十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6日

(沧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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