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检察网上公开了关于博兴胡某某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起诉书。
起诉书显示: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81950********,汉族,高中文化,2007年9月至2018年1月任博兴县**社区党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任博兴县**社区党支部书记兼居委会委员,住博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博兴县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8月14日决定对其立案调查,同年8月17日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9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81958********,汉族,高中文化,2007年10月至2011年5月任博兴县**社区党支部委员兼现金出纳;2011年5月至2018年9月任博兴县**社区两委委员兼现金出纳,住博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博兴县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9月3日决定对其立案调查,2020年9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81955********,汉族,初中文化,2004年9月至2010年10月任博兴县**街道敬老院院长;2011年5月至2017年12月任博兴县**社区党支部委员兼会计,住博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博兴县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9月3日决定对其立案调查,2020年9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兴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罪
1.2012年5月,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博兴县**社区党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伙同南隅社区两委委员兼现金出纳被告人王某甲、南隅社区党支部委员兼会计被告人张某某等5人采取收入不记账的方式,侵占南隅社区集体资金人民币13万元。其中被告人胡某某得款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等5人分别得款人民币2万元。
2.2017年3月,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博兴县**社区党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伙同南隅社区两委委员兼现金出纳被告人王某甲、南隅社区党支部委员兼会计被告人张某某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占南隅社区集体资金人民币29.8万元。其中被告人胡某某得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王某甲得款人民币9.8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得款人民币10万元。同年12月,纪检监察机关对关联的相关问题查处,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为掩饰犯罪而退还上述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进账单、收款收据、银行业务回单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1年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博兴县**社区党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2.07838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春,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博兴县**社区党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南隅小区桩基承包商魏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为魏某某在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
2.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博兴县**社区党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南隅小区铝合金门窗供应商王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为王丕军在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因纪检监察机关对关联的相关问题查处,被告人胡某某为掩饰犯罪而退还上述钱款。
3.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博兴县**社区党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南隅小区商砼供应商刘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4万元,为刘某某在承揽商砼供应等方面谋取利益。
4.2015年5月,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博兴县**社区党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南隅小区商砼供应商顾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为顾国庆在承揽商砼供应等方面谋取利益。因纪检监察机关对关联的相关问题查处,被告人胡某某为掩饰犯罪而退还上述钱款。
5.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博兴县**社区党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向南隅小区瓷砖供应商李某某索要瓷砖用于自家房屋建设,价值人民币3.82万元,为李某某在瓷砖供应等方面谋取利益。因纪检监察机关对关联的相关问题查处,被告人胡某某为掩饰犯罪而退还上述钱款。
6.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博兴县**社区党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向南隅小区铝合金门窗供应商顾某某索要铝合金门窗用于自家房屋建设,价值人民币5万元,为顾某某在门窗供应等方面谋取利益。因纪检监察机关对关联的相关问题查处,被告人胡某某为掩饰犯罪而退还2万元。
7.2015年7月,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博兴县**社区党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南隅小区水泥砖供应商董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为董某某在水泥砖供应等方面谋取利益。因纪检监察机关对关联的相关问题查处,被告人胡某某为掩饰犯罪而退还上述钱款。
8.2015年9月,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博兴县**社区党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向南隅小区建设工程项目部负责人于某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用于支付自家房屋电梯安装费用,并为于某某在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
9.2015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博兴县**社区党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向南隅小区建设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柳某某索要人民币7万元,用于支付自家房屋电梯安装费用,并为柳某某在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
10.2016年6月,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博兴县**社区党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分别收受南隅社区居民顾某某、张某、顾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各1万元,为上述人员在购房等方面谋取利益。因纪检监察机关对关联的相关问题查处,被告人胡某某为掩饰犯罪而退还上述钱款。
11.2017年1月,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博兴县**社区党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南隅小区入户门供应商王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为王顺在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
12.2017年春,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博兴县**社区党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南隅小区电线电缆供应商王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为王某某在电线电缆供应等方面谋取利益。
13.2017年春,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博兴县**社区党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博兴县某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等人所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为承诺为其承揽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
14.2011年3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博兴县**社区党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将其子胡某某的社会保险关系安排到博兴县某某某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由该公司为胡某某缴纳养老、医疗等各类保险总计人民币7.258388万元,为博兴县某某某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在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款说明及账据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挪用资金罪
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担任博兴县**社区两委委员兼现金出纳的职务便利,擅自决定将单位公款人民币10万元借给其朋友王某乙用于经营使用。2016年5月5日,归还上述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胡某某、王某甲、张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博兴县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被告人胡某某赃款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王某甲赃款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张某某赃款人民币2万元。
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还有:
1.户籍证明、主体身份证明等书证;2.破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王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博兴县**社区党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南隅社区两委委员兼现金出纳被告人王某甲、南隅社区党支部委员兼会计被告人张某某多次侵吞、骗取该村集体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集体资金归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王某甲犯有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胡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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