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条是传统早点之一
膨实松脆、色泽金黄
是许多人的最爱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
一根小小的油条
也有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的“大问题”
12月10日
佳木斯市桦南县检察院
针对6家早餐店经营者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在桦南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案件回顾
2020年9月24日,桦南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桦南县6家油条早餐店销售不合格油条,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两次对该6家商店生产、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样并送检,抽检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两次抽检结果均为不合格,最高超出国家安全标准的10倍之多。该6家商店的经营者承认在制作油条时,未按照明矾使用说明的限量标准添加明矾,存在制售不合格油条,损害众多消费者身体健康的行为。长期食用铝含量超标的食品,铝会在体内蓄积,而且多数难以排出体外,会损害脑细胞,同时影响钙、铁等成分的吸收,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甚至影响神经细胞发育。
桦南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该6家商店的经营者在生产油条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并向社会公众销售,足以造成人体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同时其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今年12月,桦南县检察院在履行诉前公告程序期满后对6家商店经营者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判令被告人承担支付已售出不符合安全标准油条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庭审情况
此次庭审由同一审判组织对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两部分一并进行审理。庭审中,公诉人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分别宣读了起诉书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并发表公诉意见,进行了答辩。
在民事公益诉讼法庭辩论中,公益诉讼人主要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方面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和论证;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
经审理,法庭当庭宣判,依法判决王某某、田某某、李某某、范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黄某某、刘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被告人支付已售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油条十倍价款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来源:龙江检察
来源: 黑龙江交通广播
本文地址:http://www.cj8840.cn/100284.html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93161409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